楊智傑/急修法罰假新聞?政府誤解外國法令、傷害言論自由 | ETtoday新聞雲

重點就是 15-2 沒有寫清楚 , 知悉違法到底是用戶檢舉, 還是行政指導, 還是收到法院判決 ? 沒有寫清楚, 就讓行政機關擴權有了擴權的機會 才會有後面的 16 條爭議, 和政府不敢承認存在新草案 19-1 ~ 19-4 比如說, 我批評了衛福部的防疫政策, 根據 19-1-5 衛福部可以逼迫平台業者 24hr 內,先刪除我的言論, 等我跟衛福部打完官司, 如果我贏了, 平台才能恢復我的文章, 否則平台要負連帶責任 "我國「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第15條,確實參考了歐盟電子商務指令第14條,及德國電子媒體法第10條,採取了「知悉取下模式」;但我國草案第16條的「通知取下」模式,無論歐盟電子商務指令或德國電子媒體法,均找不到這種條文。但修法理由竟然寫了「…爰參考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之精神及德國電子媒體法之規定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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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8-12-14T14:32:58.00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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