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筆記:

1.錄影機不只是錄影機,而是錄影技術,這更是今日數位影音檔案能在網路上廣為流通的基礎技術。

2.1984年,美國最高法院9位法官,以5比4的表決數,確認Sony公司的錄影設備不構成侵害好萊塢的電影著作權,因為這項技術允許觀眾錄製電視節目以供稍後觀賞,是屬於時間轉移(time-shifting)的合理使用,不能因為有人用來盜版,就扼殺這項技術。日後的事實證明,錄影技術為電影業者帶來更大收益。

3.技術是中立的,法律不該扼殺技術,而是要探究利用這項技術的人是在促進人類生活品質的提升,還是在侵犯他人的權利。偏偏這兩件事又無法清楚分隔,在在考驗著大家的智慧,立法者與司法者的一舉一動,都有深遠的影響。

4.當VHS的讀取機器不再買得到,圖書館或家裡的那些VHS舊帶子怎麼辦?可以自行轉換為數位檔案以方便保存、瀏覽嗎?立法者的決定是,把VHS的舊格式轉換為數位檔案,是重製他人著作的行為,必須是市面上買不到相同內容的新格式產品,才能夠進行格式轉換(format-shifting)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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