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好好學一下 (誤) "他們並非將錢捐贈給慈善機構,而是轉移到他們名下一家性質屬於「責任有限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的慈善基金:陳-祖克伯倡議計畫(Chan Zuckerberg Initiative)。 這間公司讓他們可以不必將錢捐贈給慈善團體,而且可以投資於私人的企業。甚至,他們可以將錢從這筆基金取出,以僱用政治說客或捐贈給政治人物。在這樣的架構下,祖克伯和陳可以轉移他們所持有的大量臉書股份,而不需要支付任何一分錢的資本利得稅。"
祖克伯的臉書大禮:是慈善?還是避稅方案? : 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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