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醫師國考
   和考選部簽訂行政契約的 35 名波蘭台生,未通過者 21 名,通過 14名 (通過率約 4 成)
   本次台生未通過者,27名,通過 1064 名,國考通過率約 9 成 (1064/1091)
   所以未通過者的程度大約是所有考生,倒數 4% 的位置 ( 48/1139 )
   這些未通過者國考的波蘭台生仍可於台灣實習,希望各負責醫院能嚴加把關。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
   討論 http://forum.doctorvoice.org/viewtopic.php?f=156&t=37467
   全文 http://forum.doctorvoice.org/download/file.php?id=8405
  原條文 第二十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榜示後一年內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
  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
  補行錄取或撤銷其錄取資格。
  新條文 第十七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
  錄取而未錄取者,由考試院補行錄取。
  條文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為期與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三條衡平規範,
   並配合現行實務及已榜示錄取人員之信賴原則,刪除「一年內」限制及
  「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其錄取資格」規定。
4. 衛生署公告 衛生署對於持外國醫學系學歷報考國內醫師考試之選配分發實習規劃
   自由時報 外國學歷醫學生 限額實習
5. 監察院 調查報告
  監察院 糾正案 
重點摘錄
衛生署嗣於94年2月4日曾召集教育部、考選部、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代表研商「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條文草案」... ... 會中並結論以:「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3條條文建議修正為:本法第4條之1所稱歐洲,指本法91年1月18日修正生效時已加入歐洲聯盟之國家。……」但前開會議結論,並未落實於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修訂,因而波蘭雖未列名於衛生署上開94年會議紀錄附表所列國家之中,而仍得免經學歷甄試逕參加醫師考試,惟由此可知衛生署於94年間即發現歐盟部分會員國之醫學教育學制與我國恐未盡相符之問題,卻未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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