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健康資訊限制利用權與拒絕利用權


美國
要求個人資訊受到隱私保護之權利(如:限制使用、特殊利用或揭露時須受有一定限制)

澳洲
1.進階隱私權控制(設定隱私密碼)決定哪些病歷資料能提供。不限制醫療機構上傳資料,僅限制瀏覽及下載資料。
2.E化處方紀錄的特殊同意權機制,當病患要求不要上傳處方紀錄至My Health Record時,則處方紀錄、配藥紀錄兩種資訊均不會被上傳。病患的進階隱私權控制的例外為緊急危難近用。

英國
所有註冊家庭醫師之病患,除非病患要求退出(opt out)資訊共享,通過要求其家庭醫師修改註冊系統中之內容,以禁用對其健康資訊之存取。

法國
病患有權利拒絕自身的健康資料在不同醫療專業人員間交換。因此,病患得隱藏部分的記錄,不讓個別醫療照護提供者知悉。
公共衛生法第L.1110-4條。例如,病患得決定不讓其牙醫存取DMP中的疫苗注射紀錄。

歐盟
關於資料主體拒絕權(right to object)行使之規定  (GDPR第21條)

摘自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5年度委託研究計畫
105年度政府健康資訊開放應用國際趨勢之法規推動計畫成果報告 p192~193
https://www.grb.gov.tw/search/planDetail?id=11908885&docId=49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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