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恐怖 2.0 - 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90條之5

經由 andrew 長輩在 IRC 上的提醒, 這時才赫然發現
DMCA 的魔爪已經伸進台灣了

現已經有兩位長輩出來討論此修正草案

1. yungyuc : 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
2. richlui : [著作權] 談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實施辦法草案

表面上這個條款雖然能讓 ISP/ICP 免於成為協助侵權的指控 (正式的名詞是: 代理侵權)

但是事實上是 "釐清網路服務提供者就使用者不法利用其所提供之服務侵害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行為應負之責任,課予防止損害繼續之義務。(增訂第90條之5)" ( 引文自)

也就是說, 如果 ISP/ICP 若沒有即時取下有版權疑慮的著作物, 即可能觸法 ( 請注意: 包括 ISP , ICP, web cache, proxy, virtual host provider, reverse proxy provider ...... 全部都連坐處罰 !!! )

這是不合理的限制, 有點像(略為誇張的比喻) 因為詐騙集團猖獗, 所以要求中華電信去截斷歹徒的電話, 結果中華電信為了方便抓歹徒, 乾脆監聽紀錄每一通電話, 監聽到有詐騙的關鍵字就直接斷話, 請問這是你要的生活嗎 ?

目前的狀況是, 第一次公聽會已經舉行了, 在送行政院之前, 應該還會再次舉行公聽會, 而文魯彬律師已願意出資招募全職人員, 協助修正(抵抗?)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條款草案, 還請各位長輩不吝推薦人選 m(_.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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