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簡單的辦法就是直接取消財團法人所持有營利企業的投票權" ... "這個提議不是憑空而來的,立法院幾年前就修過保險法146-1條,讓保險公司以保險金購入上市櫃公司股權不能有投票權。為什麼要這樣?理由很簡單,之前發生過某壽險公司拿公司保險資金購入某銀行股票來協助老闆入主這個銀行(現在是金控)。當時修法的理由就是保險金(非保險公司自有資金部分)來自社會大眾不應該作為私人用途。同樣的道理,既然財團法人資金號稱公共財,當然不能拿來支持特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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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October 18, 2017 at 08:45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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